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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公司法专业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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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327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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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汪家道律师执业二十年,承办超810件案件,在公司法领域积累深厚。,他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有力辩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在该领域的专业价值。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公司法专业深耕

上诉人张XX委托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处理与上诉人闻XX、原审被告闻XX的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张XX与闻XX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对债务按20%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闻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为何聚焦公司法领域

执业二十年的汪家道律师,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承办公司法务领域案件达112件。在他看来,公司法领域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尤其是在公司对外担保、股东责任承担等方面,容易产生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类纠纷不断增多,需要专业律师深入研究和处理。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汪家道律师逐渐聚焦于公司法领域,不断积累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专业优势。

专业审查与判断

二审中,汪家道律师面对闻XX提供的鄞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凭借丰富的公司法案件处理经验,准确判断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他深知在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涉及公司及股东重大利益,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XX公司为股东闻XX提供关联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同时,张XX未审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所以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这一判断建立在汪家道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理解和大量同类案件处理经验之上。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三项,上诉人闻XX对原审被告闻XX应承担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后,汪家道律师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案件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股东责任承担的审查清单。他的专业经验和独到见解,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启示法律从业者要深耕专业领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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