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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缘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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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313人看过
交通事故诉讼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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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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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7月3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令人意外的是,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缘由呢?
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缘何不起诉?

案件事实背景

当晚,张X和同事喝完酒,在返回家中的路上因被停在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下,使用钥匙划伤了停靠在附近的14辆机动车。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找到张X并出示监控视频,他才知晓自己当晚的行为,并当即表示后悔,同时表示要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在张X本人要求和其家属积极配合下,积极联系全部车主和受害单位,不仅赔偿了车辆损失,还赔偿了车主因修车产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支付赔偿款48414.19元。车主们了解事情起因,看到张X及其家属的认错态度后,全部表示原谅张X的行为,并自愿出具了谅解书。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张X主观是否存在故意

张X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他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没办法正确认识自己使用钥匙划伤他人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及后果。事主报案后,他看到监控才了解情况并表示后悔。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X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主观方面恶性极低。

争议点二:张X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辩护人指出,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当时是夜晚,地点相对僻静和封闭,行人较少,且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是多种偶然因素结合的结果。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其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检察院认同这一观点,认为张X的行为未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争议点三:本案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辩护人认为,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未破坏使用功能和危害驾乘人员安全。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物质损害已挽回,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修复化解。且张X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案有特殊情况,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检察院综合考虑张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现实后果,最终决定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生活中如果不慎犯错,一定要及时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像张X一样,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这对于减轻法律责任非常重要。同时,要时刻保持理智,避免在醉酒等不理智状态下做出冲动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起酒后划车案件中,检察院最终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而这背后离不开陈晓伟律师的专业辩护。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本案中,他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从多个角度为张X进行辩护,精准抓住案件关键要点。正是他多年积累的刑事辩护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游刃有余。他敏锐地发现张X主观恶性低、行为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危害后果已消除等关键因素,为张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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