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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肖像权纠纷,律师据理力争,为公司减损获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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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942人看过
导读:演员宋某起诉中山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照片非宋某本人且属公益宣传。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以证据证明照片使用细节及无主观侵权恶意。法院认定公司侵犯肖像权,但综合考量后,仅判公司书面致歉并赔偿3500元经济损失,驳回宋某其他诉求,为公司减少了损失。
演员肖像权纠纷,律师据理力争,为公司减损获有利判决

宋某作为知名演员,发现中山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官方网站使用其照片并标注商业宣传文字,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在网站和报纸显著位置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0元。公司则坚称照片并非宋某本人,且使用照片是公益宣传,不构成侵权。此时,彭艳军律师介入此案。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来承办了众多案件,在各类纠纷处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面对此案,他深知关键在于证明公司使用照片的性质以及照片与宋某的关联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时间紧迫,证据收集和论证工作必须高效完成。彭艳军律师熟悉此类侵权案件的程序规则,他并没有盲目地进行常规的证据收集,而是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仔细审查公证书等证据,发现虽然宋某提交了图片打印件证明照片与本人的一致性,但公司使用照片的具体情节存在可辩之处。彭艳军律师指出,公司系从网上下载照片,且宣传内容虽有商业文字但不具有明显的贬损性,难以认定公司有主观侵权的恶意。

与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应对不同,彭艳军律师的行动凸显了其价值。他在紧张的时限内,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精准论证,为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局面。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侵犯了宋某的肖像权,但考虑到宋某未提供实际损失数额和公司获利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仅判决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3500元经济损失,驳回了宋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需按照判决履行相应义务。虽然公司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但彭艳军律师的努力为公司大幅减少了赔偿金额。若公司在履行判决过程中遇到问题,彭艳军律师也为公司保留了后续法律途径,如对赔偿金额计算等问题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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