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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保险赔偿二审上诉却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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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222人看过
办案流程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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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2018年开始执业,台州律师,主要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经手的案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索赔案一起,杨X驾车撞人致对方死亡,家属起诉索赔,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一审判保险赔偿二审上诉却被驳回维持原判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毛X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此时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戴丽萍律师面临着要应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的挑战。戴丽萍,2018年开始执业,台州律师,主要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她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交警的事故认定、一审的判决书等。她梳理了保险公司上诉所依据的条款,以及杨X车辆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这么做是为了全面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证据和法律规定上找到支持一审判决的依据。通过查阅和梳理,戴丽萍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从保险公司上诉到维持原判的关键,在于戴丽萍律师对案件细节的全面查阅和梳理。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细致审查,从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角度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类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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