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毛X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此时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戴丽萍律师面临着要应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的挑战。戴丽萍,2018年开始执业,台州律师,主要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她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交警的事故认定、一审的判决书等。她梳理了保险公司上诉所依据的条款,以及杨X车辆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这么做是为了全面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证据和法律规定上找到支持一审判决的依据。通过查阅和梳理,戴丽萍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从保险公司上诉到维持原判的关键,在于戴丽萍律师对案件细节的全面查阅和梳理。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细致审查,从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角度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类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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