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常有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是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专注于保险维权、刑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此次他代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万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最初,原告梁先生掌握的证据有:XXXX年通过中间人介绍向被告公司账户分三笔汇入共计200万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其中一笔5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备注为“借款”);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确认上述200万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这使得款项性质存疑成为关键缺失证据。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借款协议》展开证据补强。他详细梳理协议内容,确认协议上有双方签字盖章,明确了200万款项的借款性质。同时,调查口罩项目的审批情况,发现该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也未投入生产,以此证明不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在庭审中,《借款协议》成为关键证据,直接证明了款项的借款性质。被告宁某质证称款项是投资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隋律师回应指出,仅有部分转账备注“口罩投资款”不能改变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性质的事实,且口罩项目未获审批也说明不存在实际投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关键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款项性质;其次关注项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投资行为;最后结合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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