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阿拉善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林X与被告王X经共同朋友介绍相识,2021年11月20日,被告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息2500元。然而,原告支付款项时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5000元,实际转账24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还款,还更换了《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
彭佩荣律师是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面对这起看似简单却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彭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彭佩荣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清晰展示了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债务的重新确认。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彭佩荣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精准阐述法律观点,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无论被告借款后如何使用、流向何方,均不影响其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有效驳回了被告试图转嫁责任的抗辩。
关于利息计算,彭佩荣律师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他据此向法庭清晰陈述,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此外,彭佩荣律师还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进行了客观陈述,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了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的事实,体现了其恪守诚信、客观陈述的专业操守,也避免了因隐瞒事实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4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年利率12%)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彭佩荣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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