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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助力企业减免七成物业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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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247人看过
物业纠纷专业律师 莫川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9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2310568608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7260912021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协同作业,案件集中研判,对于每一例询与委托案件均经过团队整体研判,确定最佳诉讼方案。莫川川律师本人曾任职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人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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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市公司与XX市XX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全额物业费。莫川川律师在二审介入,多方收集证据。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上诉请求,公司只需支付30%物业费,成功为企业减免70%费用。
二审助力企业减免七成物业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判决XX市公司向XX市XX公司支付全额物业费。而在二审中,2023年执业的莫川川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聚焦于企业尚未正式生产经营这一关键事实,指出物业服务公司应按质论价,而非依据合同收取全额费用,这成为本案维权的核心关键。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作为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的他,拥有承办百余件案件的经验,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等多个领域。他带领团队多方收集证据资料,以证明公司尚未正式生产经营的事实,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基础。

2023年X月,莫川川和同事张X代表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一是认为上诉人与XX市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买卖合同》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诉人不属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约束力;二是指出本案漏列主体,应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三是强调公司与物业公司系无因管理关系,且服务未达一级标准;四是提出即便存在事实上的部分物业服务,也应另行起诉;五是主张前期物业服务超过2年部分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则进行了相应答辩,认为房屋土地买卖合同性质并非上诉人单方理解,上诉人关于漏列当事人等上诉理由不成立,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判例对本案无拘束力,且《XX市物业服务管理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

面对物业公司的答辩,莫川川律师进一步补充理由,他指出企业尚未正式生产经营,物业服务公司却要求全额支付物业费,这严重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他还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强调按质论价的合理性。经过多次沟通,最终法院认可了莫川川律师的部分观点。

2023年,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市公司只需向XX市XX公司支付2020年X月X日至2022年XX月XX日的物业费共计736,955.44元,驳回XX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莫川川律师成功为公司减免了70%的物业费,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莫川川律师始终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践行“案件无大小,专业加服务”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服务为委托人带来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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