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领域的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汪育倩律师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8年投身法律实务,在民商事纠纷处理领域崭露头角,尤其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细分领域展现出深厚的专业功底。
主体: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本科毕业于吕梁学院,在大学期间养成的严谨逻辑思维和扎实的知识基础,促使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早年间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积累的经验,让她敏锐地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认定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从而证明诉讼时效未届满。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她依据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指出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利息约定方面,她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维持原判。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凭借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她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她论证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二审庭审中,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案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向李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规定,确定辩论焦点。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为张女士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汪育倩律师在这些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展现出的精准证据梳理、法律条文运用和争议焦点把握能力,为同类实务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尺。在复杂多变的民商事领域,她的专业特质和实战经验能够有效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化解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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