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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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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182人看过
导读:成立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通常指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不行使;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时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四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一般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行使。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行使条件如下: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发生于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之前。

2.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有偿行为。

3.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无偿行为中,只需满足此因果关系即可;在有偿行为中,还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法律如何规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分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一旦届满,撤销权消灭。二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同样消灭。这“五年”也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行为发生时起算,不论债权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超过该期限,撤销权即丧失法律效力。所以,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在了解成立债权人代位权需满足的这些条件后,其实还有相关的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怎样的,一般来说,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还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该由谁承担,通常是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情况,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者上述成立条件的具体应用存在疑问,不要让困惑影响您的权益。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的解答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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