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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却遇赠与风波,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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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858人看过
导读:在婚姻关系里,财产分割往往是个复杂的问题。要是离婚协议都明确了房产归属,却又出现新状况,这事儿该咋解决呢?下面这个案子就充满了波折。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却遇赠与风波,法院怎么判?

原告某X1和被告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他们有一套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这套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某X1偿还。

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后来出现了两个争议点。

争议焦点一: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2019年5月9日,某X1和某X2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书》,并经律师见证,约定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两处房屋全部赠与婚生女xxx,且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赠与。但这份协议并没有履行。某X1提出,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的条件不具备,而且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所以要求撤回赠与。女儿xxx也表示知晓房屋现状,同意案涉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某X1所有。某X2则认为需要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查明,该赠与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现在某X1主张撤销赠与,女儿也明确同意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也表示尊重女儿的意见,所以法院认定某X1撤销赠与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二:房屋首付款是否为某X2婚前个人财产,某X1是否需要返还?

某X2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支付的,房屋给某X1的话,某X1应该将该部分返还给她。某X1表示,第一次离婚复婚期间,某X2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但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自己偿还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某X2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首付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对她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原告某X1预交),由原告某X1负担。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定要签订详细、明确的协议,并进行公证,这样能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之后又有新的约定,比如赠与等,也要谨慎处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要是遇到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最终原告某X1成功拿回了房屋的所有权,这背后离不开王谦律师的努力。王谦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有着近二十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在处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当事人制定了最优的解决方案。他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分析,让他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正是他多年的积累和专业能力,才使得当事人在这场复杂的纠纷中获得了满意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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