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虽然有相关合同和询证函,但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已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被加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这使得货款的追回困难重重,仿佛陷入了一个难以突破的证据困局。马明艳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审查,而是深入挖掘每一份证据背后的关联和价值。
马明艳律师深知在诉讼中,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至关重要。她仔细梳理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从《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到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等,逐一分析其证明作用。在2025年12月案件受理后,时间紧迫,马明艳律师迅速行动。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她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的整理和提交工作。一般的代理律师可能会按部就班地进行证据收集,但马明艳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些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能够有力地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
在庭审阶段,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马明艳律师代表原告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主张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以及青海XX公司、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她清晰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让法官能够准确了解案件的关键要点。
从2025年12月24日案件受理,到202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再到最终判决,马明艳律师高效地推进了整个诉讼程序。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原告仅需配合律师提供相关证据,无需在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耗费过多精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给付原告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21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被告负担。马明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高效行动,为当事人成功拿回了货款,体现了她在程序推进中的效率意识和对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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