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心急如焚,她拿出22万元投资新设的广州某包材公司,本以为能成为股东分享收益,可郭某和唐某设立公司后不仅没将她登记为股东,还擅自把公司承包给案外人。王女士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一审胜诉后,郭某和唐某不服上诉,王女士的维权之路再次陷入困境。
在这起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难点在于口头协议的证明和双方对事实的不同陈述。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凭证,王女士的出资行为是否构成股东身份、郭某和唐某的行为是否违约,都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撑。同时,郭某和唐某上诉称王女士知晓收购细节、参与经营且股权由唐某代持,这使得案件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张腾林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从2021年执业至今已承办上万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和婚姻继承领域,同时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也经验丰富。她接到案件后,从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切入,认为郭某和唐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王女士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协议应予以解除。
一审阶段,张腾林律师围绕核心诉讼请求精心收集证据。她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女士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而郭某和唐某未将王女士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女士的股东权利。这些证据为一审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诉请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审中,面对郭某和唐某的上诉理由,张腾林律师逐一进行专业抗辩。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女士同意,实质剥夺了王女士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女士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
最终,法院驳回郭某和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王女士成功追回出资款及利息。张腾林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
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罗女士等四人认为王女士生前向被告鹿女士的转账是借款,要求鹿女士偿还本金及利息。鹿女士辩称该款项是王女士通过她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张腾林律师作为鹿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从程序上精准识别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为实体抗辩奠定基础。同时,她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女士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女士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针对原告提交的“用途说明”,张腾林律师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腾林律师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维护了鹿女士的合法权益。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诉讼智慧。她不仅是诉讼的赢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激烈的庭审对抗时,她始终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舞台上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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