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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机关如何成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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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854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专业律师 厉春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4111500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1633271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8年3月被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监督员;2019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优秀律师;2023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厉春艳律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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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日照市岚山区一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者近亲属起诉多名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并追加日照市某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的厉春艳律师,拥有近十年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领域,受该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出庭应诉。本文将还原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厉春艳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机关如何成功免责

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他们追加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其依据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认为绿化影响了驾驶员视线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关于侵权责任中管理方应尽义务的相关规定。

被告区交通运输局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从事实方面看,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很容易让人将责任与道路管理方联系起来,存在一种潜在的不利认知。证据缺口在于,需要明确证实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

厉春艳律师的抗辩策略全面且有条理。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再者,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一些现场照片,声称照片能体现绿化遮挡视线。厉春艳律师立即进行质证,她指出这些照片不能真实反映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且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绿化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她再次强调交警事故认定书的权威性,事故原因明确是驾驶员的违规行为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其他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自身责任边界,厘清管理职责,证明自己并非适格责任主体;二是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核心,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与自身无关;三是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阐述自身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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