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他们追加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其依据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认为绿化影响了驾驶员视线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关于侵权责任中管理方应尽义务的相关规定。
被告区交通运输局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从事实方面看,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很容易让人将责任与道路管理方联系起来,存在一种潜在的不利认知。证据缺口在于,需要明确证实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
厉春艳律师的抗辩策略全面且有条理。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再者,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一些现场照片,声称照片能体现绿化遮挡视线。厉春艳律师立即进行质证,她指出这些照片不能真实反映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且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绿化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她再次强调交警事故认定书的权威性,事故原因明确是驾驶员的违规行为。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其他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自身责任边界,厘清管理职责,证明自己并非适格责任主体;二是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核心,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与自身无关;三是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阐述自身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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