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是龙口市XX公司,被告包括龙口XX公司、龙口XX公司以及杜XX等多位自然人。事情源于2017年12月21日,龙口市XX公司与龙口XX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龙口市XX公司为龙口XX公司向山东XX银行的500万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费150000元,若龙口XX公司违约,需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
当天,龙口XX公司与山东XX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12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7435%计算。同时,龙口市XX公司及被告杜XX等与山东XX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龙口XX公司与龙口市XX公司签订《协议书》和《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提供反担保,但未进行抵押登记。被告龙口XX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杜XX等自然人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函》。
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龙口XX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山东XX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龙口市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18年5月30日,龙口市XX公司为龙口XX公司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XX元。
核心争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问题:
法院查明,龙口XX公司未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山东XX银行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龙口市XX公司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支付了欠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主张龙口XX公司偿还垫付的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380799.86元。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有权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龙口XX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支持原告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
2.担保费和违约金的支付问题:
法院查明,《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费为150000元,以及违约需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
原告主张龙口XX公司支付担保费150000元及违约金XXX元。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龙口XX公司应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
3.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问题:
法院查明,龙口XX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杜XX等自然人出具了《个人反担保保证函》。
原告主张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定,依据反担保函和个人反担保保证函,上述被告应对龙口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后续利息的主张问题:
法院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双方已约定违约金,在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告另行主张利息属重复主张,且原告未证明违约金过低并请求调整,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380799.86元。
二、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违约金XXX元、担保费150000元。
三、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龙口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担保和借款业务时,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避免违约行为。如果作为担保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要及时向借款方追偿,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反担保措施,要确保其合法有效,比如抵押物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在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龙口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和违约金,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关于后续利息的请求。这一判决结果维护了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衣超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保证合同纠纷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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