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赵X支付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时,赵X支付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认为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但孙X却不这么认为。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然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是却没有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来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案件又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为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所以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焦点二:购房款的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也就是说,这笔购房款不能简单地认定是赵X借给儿子儿媳的。
焦点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
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而且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法院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金钱往来,尤其是亲属之间的借款,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比如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投资行为,也要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写在最后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了公正的判决。赵X最终未能要回自己认为是借款的款项。李丹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为孙X成功维权。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还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了在职研究生学习,深厚的法学知识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