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龙湾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因被告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122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180日、122日、122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已部分分配。原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5950.1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他就职于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是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案件215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土地承包权证等,明确原告的各项损失主张及计算依据,并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然而,庭审过程并不顺利。保险公司对原告诉求的多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主张剔除部分医疗费、降低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不予认可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多项抗辩意见。
面对保险公司的诸多抗辩,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逐一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他重点举证证明原告务农的事实以主张误工费,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主张合理的护理、营养等费用,同时明确肇事方垫付款及补偿款的处理意见,即原告自愿承担保险赔偿外的相关费用及诉讼费,无需肇事方负担。此外,针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与原鉴定基本一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翁鹏威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法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415602.05元(含鉴定费)。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扣除肇事方垫付款后的各项损失352252.05元,同时支付肇事方垫付的60000元,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核心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成功获赔相应经济损失,案件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翁鹏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展现了他多年执业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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