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凯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诸多复杂案件,其中两起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尤为引人注目。在张X涉嫌保险诈骗案中,姜凯文律师的辩护动作令人意外。张X受他人指使提供虚假凭证,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且张X已认罪认罚。然而,姜凯文律师却围绕“定从犯、提轻节、争不起诉”展开辩护。
要实现这样的辩护策略,需要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有深入理解。姜凯文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这为他精准定位张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撑。他举证张X仅受指使提供虚假凭证,未发起犯意、未主导诈骗流程、未掌控赃款,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他全面梳理法定从宽情节,强调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涉案数额、犯罪情节及张X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论证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辅警盖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同样复杂。公诉机关指控盖X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涉案个人账户285个。姜凯文律师从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展开辩护。在事实认定层面,公诉机关以刘X火币账户入账29900个USDT倒推涉案个人账户285个,无直接证据佐证。要察觉这种证据认定的不合理,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姜凯文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指出应以此案仅查实的59个个人账户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公诉机关的倒推方式违反有罪推定原则。
在证据效力层面,姜凯文发现侦查机关及人员应回避,电子物证取证违规,整体证据链条缺失等问题。他所处的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等职务,使他有机会接触到更专业的评估体系和法律资源,从而更敏锐地发现这些问题。他认为侦查机关未回避则取证程序违法,电子物证检查依据已废止规则,检查笔录无见证人、无同步录像,相关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在量刑情节层面,姜凯文主张盖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主犯且公诉机关量刑过重。最终,法院虽未采纳证据程序问题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意见,但认可了涉案个人账户数量认定标准,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采纳了酌定从宽情节,实现了量刑的合理把控。
这两起案件虽已判决,但留下的痕迹值得思考。对于张X来说,避免刑事处罚后,他的生活或许能重新步入正轨;对于盖X而言,虽未实现无罪辩护,但减轻的量刑也让他能更快地回归社会。而对于法律行业来说,这两起案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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