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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助力:未成年人涉强奸罪案何以获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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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9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案例展示:26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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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成年人涉强奸罪案中,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律师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年龄证明等证据,证明双方自愿且年龄相近,还取得谅解书,最终让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20XX年X月,未成年人许X与幼女瞿X通过QQ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次日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X月XX日,公安机关以许X涉嫌强奸罪将其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许X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应追究刑事责任。此时,随州地区黎芳律师接受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许X的辩护人

证据梳理与挖掘

黎芳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她第一时间投入到证据审查工作中,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她重点梳理了许X和瞿X的QQ聊天记录,从中可以清晰看出两人是自愿确立恋爱关系,案发当晚也是瞿X主动联系许X并自愿前往其家中。同时,律师还调取了双方的年龄证明,证实两人年龄相近,相差不足一岁。这些证据为证明双方自愿性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

黎芳律师凭借自己7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知识,准确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她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许X与瞿X系未成年人之间基于恋爱的自愿性行为,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严重伤害,符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情形。

多方面工作促成结果

除了证据和法律依据,黎芳律师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她向检察院提交了许X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等材料,证明许X无社会危险性,无再犯可能。同时,积极协助双方家庭沟通,最终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谅解,消除了社会矛盾。经过全面审查,检察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许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未成年人保住了继续求学、回归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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