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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杂工程资料中追回2289万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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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401人看过
导读:20XX年,苏州XX公司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XX集团某合肥有限公司,因装修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陈明祥律师梳理核心证据确定诉讼思路,参与缺席审理并充分举证质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289万及利息,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是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在安徽省宣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矛盾。原告苏州XX公司承接了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高达349XXXX3834.33元。然而,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被原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在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拥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多年执业积累的经验,尤其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敏感度,立刻对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

自2019年执业以来,陈明祥律师就深耕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他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从中确定了诉讼思路与请求。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出现了一个意外情况,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陈明祥律师并未因此慌乱,他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他依据梳理好的证据,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理由。

最终,法院根据陈明祥律师提供的证据和专业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明确指出,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巨额工程欠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再次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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