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环节,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行动。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徐晓律师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带领团队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27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12日、基准价4.58元。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徐晓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推进能力。被告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中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且部分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徐晓律师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徐晓律师指出,根据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以及以往类似案例,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原告投资损失的重要原因。他还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提出了合理的损失计算方式。
法院初步认为被告提出的风险因素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于损失计算方式存在疑虑。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个事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他引用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类似胜诉案例,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实际的投资损失为基础,合理扣除风险因素。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提出的核心损失计算方式,并仅酌情扣除20%的系统性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的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判决现已生效,徐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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