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通过电话下单。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做了约定,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核算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未签合同,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认可,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发票。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诉求是让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理由是自己按约定供货,被告签收货物却未足额付款。被告未作答辩,可能默认了部分事实,但也未明确表达对货款金额等方面的意见。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了不同时间的单价,如2015年2月19日铁粉单价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铁粉单价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特铁粉单价5300元/吨。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未签合同,但业务仍按以往电话订购方式进行,铁粉厂供货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发票。这些交易记录和签收单成为关键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对于2017年铁粉价格,法院根据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所以,法院依据这些认定来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子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代理。董爽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较长。她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前曾任职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积累了深厚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她还获得湖南省注册咨询师认证及企业合规师专项认证,荣获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律师认证、长沙市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连续四年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金融与资本市场领域“优秀律师”及“优秀部门主任”等多项荣誉。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即使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也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交易细节,包括货物单价、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要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如订单、签收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对账,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董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她在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从众多承办案件中可见一斑。在这起案件中,她虽然没有直接出现在法庭的唇枪舌战中,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她获得的多项荣誉,也是对她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对于企业来说,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有这样专业的律师保驾护航,无疑增加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够助力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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