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的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但这个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进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之后,许XX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何XX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把许XX应得的部分支付给他。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许XX认为,自己作为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后,理应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自己在厂房里经营业务,投入了大量的设备和生产生活资料,因拆迁造成了设备搬迁、生产停滞等损失,这些损失都应该得到补偿。被告何XX则提出了“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认为许XX不应获得补偿。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代理许XX后,做了很多工作来支持诉求。他先厘清了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取得了许XX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同时,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两份文件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律师逐项论证了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是无效的。但许XX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他在厂房里投入了设备等资产,因拆迁确实遭受了损失。虽然合同无效,但基于公平原则,许XX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主张不成立。法院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各项补偿费用进行了核算。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在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其是否有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实际使用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设备购置凭证、生产经营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在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卢扬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许XX争取到了近17万的拆迁补偿款。尽管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他通过厘清法律关系、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一系列工作,成功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他能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有效反驳,以公平原则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卢扬超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合同事务等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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