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铁粉厂给食品公司供应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是食品公司电话下单。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付了部分货款。
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还是电话订购。铁粉厂陆续供货,食品公司签收,铁粉厂也开了发票。可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只付了5万元,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就把食品公司告上了法院。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如何确定?
第二,食品公司应支付多少货款及逾期利息?
三、争议点拆解
(一)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2016年两次结算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未签订合同,但业务仍按之前电话订购的方式进行,铁粉厂供货,食品公司签收。
双方主张:原告铁粉厂主张2017年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食品公司未明确提出单价的主张。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二)食品公司应支付多少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30日双方核算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3362.25元,之后被告仅付了5万元。2017年原告又供应了多批铁粉和特铁粉。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确定的单价和供货数量,计算出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逾期利息。
四、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往来中,不管合作多熟,每次交易都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规格、单价、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如果后续交易有变动,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交易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像合同、发票、签收单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据。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别拖着,避免损失扩大。
六、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未签合同部分的货款价格,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至今,她承办过300余起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的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处理本案中关于合同价格约定不明的问题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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