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工程公司收到云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状,建设公司不仅否认剩余12万元工程款,还反诉要求工程公司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工程公司陷入了这场工程款纠纷的困境。
关键证据锁定时效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张云顺律师、杨艳律师、阿贵忠律师组成的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他们仔细研究了大量案件材料,逐页核对《企业询证函》,发现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这构成了同意履行债务的关键事实。凭借多年办理合同、民商诉讼案件的经验,律师们意识到这是阻断对方时效抗辩的有力证据。
竣工验收论证工期
对于工期顺延问题,团队结合司法解释与竣工验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阿贵忠律师对工程相关的文件进行细致梳理,发现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律师们以此为依据,论证发包人已认可工期顺延,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二审胜诉,权益保障
二审开庭时,律师团队将准备好的证据和论证清晰地呈交给法庭。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得的12万元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高效维护了工程债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