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超龄务工人员许xx在厂区厨房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此前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许xx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工作时间不固定、无严格考勤、可兼职等。即便如此,家属仍向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刘伟律师代理许xx家属。面对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极端不利局面,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经过刘伟律师的有力论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许xx的死亡视同工伤。这一结果为许xx家属后续的工亡待遇奠定了基础。
结合云南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工伤认定案件时,证据视角方面,要善于收集和运用各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像本案中,刘伟律师通过精准援引相关规定,有力地论证了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要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从看似不利的局面中寻找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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