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名誉权纠纷日益受到关注,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的刘俊宏律师,凭借其多元的职业履历和扎实的法学功底,在名誉权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在这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中,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后,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多项赔偿诉求。案件的核心死结在于如何判定被告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刘俊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应对。他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又有1年公司法务经验和3年刑事检察经验。基于这些背景,他深知名誉权侵权需满足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便紧扣这四要件进行抗辩。
首先,依据自己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对合法行为的判断经验,刘俊宏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其次,凭借刑事检察工作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能力,他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者,结合在检察院参与案件办理时对主观过错的判断经验,他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最后,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他以专业的法律分析提出,在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刘俊宏律师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表现,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标尺。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时,紧扣侵权构成要件,以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的分析进行抗辩,能够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专业特质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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