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得从20年说起,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负责该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可合同履行时,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于是,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用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然而,付款期限到了,被告却没足额支付,只给了部分款项。到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和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着急了,这一大笔钱收不回来,公司资金运转都成问题。而且,要是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这可不是小数目。但他们也担心,补充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会不会有变化呢?这可把他们难住了,差点就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就在这时,天然气公司找到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而且他有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在处理商业法律事务方面很有一套。黄律师仔细研究了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首先,他们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这一步非常关键,因为只有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才能为核心诉求奠定坚实基础。经过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其次,针对违约金的争议,他们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他们向法庭充分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同时,他们也考虑到法院可能会基于《补充协议》的背景、条款文义和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所以把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作为核心目标,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个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第一,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避免日后产生争议。第二,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这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重要。第三,找专业律师很关键,他们能帮你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黄明律师寻求帮助。遇到法律问题别慌,积极应对,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一定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