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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概括承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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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0902人看过
导读:合同概括承受,是指合同方主体将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情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
约定概括承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规定了非常多的内容, 民法中有一个内容是比较常见的,就是概括承受,这个内容大家应该都没有了解过,在阅读这个词语是也觉得很拗口,因为没有经常在生活中出现,但是却经常出现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中,比如合同概括承受。将债权债务全部或者是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约定概括承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合同概括承受

合同概括承受,是指合同方主体将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情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概括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有时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一方当事人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例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说,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转移。

二、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

例如,《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

相关情形编辑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并且,债权的权利、抗辩和债务的从义务、抗辩权一并移转。概括承受是给予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约定等情形而发生的,将债权债务全部或者是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对这些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承受,经常发生在一些合同当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内容,应该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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