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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委托人32353.5元及承担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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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5 · 1737人看过
交通保险索赔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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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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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4月,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同年11月,委托人意外坠落受伤,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委托张晨阳律师起诉。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免责条款无效,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2353.5元并承担受理费,委托人诉求获支持。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委托人32353.5元及承担受理费

一、案件缘起:意外受伤理赔遇阻,律师介入维权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1日。同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在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6158.24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于是,委托人委托从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晨阳律师提起诉讼。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在各类法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此次案件的代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庭审交锋:律师提核心意见,反驳保险公司抗辩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另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晨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三、法院审理: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张晨阳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参与长治市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案件等,其专业能力在此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使得法院能够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四、判决结果:委托人诉求全获支持,保险公司承担费用

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张晨阳律师以其专业、诚信、卓越的执业准则,为委托人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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