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了自己的房子付首付,贷款我也一直在还,分手后房子却跟我没关系了?”
这是很多恋爱期间共同买房的人最怕遇到的情况。为了结婚,一方卖掉自己的房子凑首付,用另一方的名义贷款。感情好的时候不分你我,一旦分手,出钱的那一方可能血本无归。
李先生就经历了这样的噩梦。他在恋爱期间出售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处房产,用卖房所得的155万元支付了婚房的首付款。因为女朋友刘女士有公积金贷款条件,双方商量好用刘女士的名义签合同、办贷款。房屋总价474万多,首付174万多,其中155万是李先生出的。剩下的300万以刘女士名义贷款,但李先生一直在转账还贷。
双方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感情破裂。2012年,刘女士明确表示不再结婚,还把房子和还贷账户都控制在自己手里。李先生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李先生出的钱也不算彩礼,所以没法要回来。
一审败诉后,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律师经验。他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等多档法治节目的嘉宾律师,2011年组建了家权律师团队,专门从事婚姻、遗产、房产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
李同红律师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后,迅速锁定了问题的关键。
第一步,重新定义案件的法律性质。
一审法院把案子锁定在“婚约彩礼”这个框架里——因为双方没结婚,所以男方出的钱算彩礼,彩礼没结成婚就应该返还。但李同红律师认为这个思路是错的。
他向二审法庭指出:这不是彩礼的问题,而是共有关系的问题。李先生和刘女士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买房、共同出首付、共同还贷、共同居住使用,双方有明确的“一起买房”的意思表示。这符合法律上关于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既然是一起买的房子,就应该按照各自的出钱比例来分,跟结没结婚没有直接关系。
李同红律师引用了《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份额的,按照出资额确定。这个法律定性上的扭转,是整个案件翻盘的基础。
第二步,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实际出资比例。
光有法律理论不够,还得有证据支撑。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先生的所有出资凭证:155万元首付款的支票支付记录、银行贷款还款的转账凭证、税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的缴费单据、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证据串联起来,清晰地呈现了一个事实:474万的房子,李先生实际出资339万多,刘女士只出了135万多。
针对刘女士提出的“李先生的出资是赠与”这一主张,李同红律师向法庭强调:赠与需要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刘女士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说过“这些钱是送给你的”。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出资,法律上应当认定为共同投资,而不是赠与。
第三步,抓住对方诉讼期间的漏洞。
李同红律师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在诉讼期间,刘女士单方面提前还清了剩余贷款。他立即向法庭指出,这个行为发生在双方已经产生争议之后,不能改变在起诉之前双方已经形成的共有关系和出资比例。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关系,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李先生出资339万余元,刘女士出资135万余元,判决李先生享有房屋71%的份额,刘女士享有29%的份额。
从一审被驳回全部诉求,到二审拿回71%的房产份额,这个逆转让李先生保住了数百万元的财产。
李同红律师用一句话总结了这类案件的核心要点:“恋爱期间共同买房,最怕的就是法律关系说不清楚。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想明白:这不是‘谁送给谁’的问题,而是‘一起买、按份分’的问题。出资凭证留好,转账备注写清楚,分手后才有理说得清。”
执业25年来,李同红律师始终坚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理念。他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婚姻、遗产和房产纠纷案件,尤其擅长二审和再审代理。这份扎实的实务功底,让他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上诉为当事人争取改判。
如果你正在经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后的产权纠纷,或者一审判决对你不利但觉得判决有问题,建议带上所有出资凭证和判决书,直接找李同红律师聊聊。他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25年的经验、800多件家事案件的积累,能帮你判断有没有上诉翻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