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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学校胜诉,明确校园事故校方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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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5 · 2013人看过
学校侵权专业律师 马朝丽(林州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4人 执业11年
律所: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520151171804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28696068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马朝丽,毕业于河南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党员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8年执业经验;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执业至今曾多次获得林州市、安阳市两级司法系统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从业八年期间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和诉讼实操经验,形成了自己敬业稳重、细心大胆的工作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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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执业,于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任职,承办超千起案件,专精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在栗X与闫X、某中心学校等纠纷案中,她成功代理学校胜诉,明确了学校合理管理边界,避免校方不合理赔偿负担。
律师代理学校胜诉,明确校园事故校方责任边界

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处理各类案件中有着出色表现。此次她代理的一起学生伤害赔偿案件,为明确校园事故中学校的责任边界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XX月XX日晚,林州市某中心学校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栗X后退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委托马朝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代理策略与关键论证

马朝丽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证明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展开多方面论证。她指出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说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安全和行为规范的重视。而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并且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同时,她还表明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与典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在马朝丽律师的有力代理下,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此案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已履行到位的情况下,不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而当然承担责任,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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