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背景与业务专长:多领域积累,合同债权深耕
潘登从2014年开始执业,持有1330xxxxxxxxx6321执业证号,服务于杭州地区,就职于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他拥有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在买卖合同等细分类型也经验丰富。在债权债务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件,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熟悉企业破产等关联案件处理。
证据审查实务:建筑设备租赁案的证据应对
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XX公司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潘登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供了三份证据,包括两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和一份XX公司项目部结算明细表。被告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表示不清楚。法院对证据1、2认定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真实性认定,合同内容以双方确认的证据1内容为准。
质证意见采信:违约金主张获法院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应支付剩余租金756567元。关于违约金,实际合同履行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违约金共计243236元,原告主张金额为205407.94元,法院支持该主张。
实践价值:保障当事人权益,彰显法律公平
在这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潘登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有效审查和合理的质证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证据审查和诉讼代理过程中的专业表现,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租金和违约金,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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