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袁X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平车操作,计件工资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长。后因公司搬厂停工,袁X返岗途中出事故未再上班,委托律所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称袁X是“临时工”,双方未签合同,且袁X有其他业务,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总结
仲裁委认定袁X自入职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管理,工资银行转账发放。关键证据如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双方特定时间段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郑智律师凭借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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