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申请:确认特定时段与两家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5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其父亲与第一被申请人XXX公司自XXXX年7月19日至XXXX年10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请求确认与第二被申请人XXX公司在同一时段也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委托了自2022年开始执业的宁夏方和圆(盐池)律师事务所的温兆阳律师进行特别授权代理。温兆阳律师毕业于宁夏大学,获学士学位,是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年均办理案件180件,在民商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庭审波折: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立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合议庭。2025年11月21日,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仲裁请求。之后,仲裁委于2025年12月12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一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温兆阳、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XXX、第三人XX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此次庭审的波折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温兆阳律师需在复杂的庭审情况中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三、裁决依据: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日之外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事实依据及有效证据支撑,不予支持。温兆阳律师凭借其在民商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在仲裁过程中从证据链与法律适用逻辑方面进行了专业的辩护,为案件的合理裁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最终裁决:部分确认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仲裁委经仲裁庭合议后裁决,XXX与第二被申请人自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申请人XXX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后续权利:不服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温兆阳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在此次仲裁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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