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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难题: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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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3 · 19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韩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21143059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17677970
案例展示: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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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欲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难点在于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且财产不独立。韩蕊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依据相关规定,助力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一大难题。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王X与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X执行异议案中,这一难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而背后的关键人物便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她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是法律硕士,还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案件背景分析

在申X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却未履行义务。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王X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申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申X未实缴出资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运用

韩蕊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她明确知晓,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据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韩蕊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将这一法律依据准确运用到案件中。

推动裁定结果

在韩蕊律师的专业助力下,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X作为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最终,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追加申X为本案被执行人,成功解决了执行异议案中的难题,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王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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