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吴天成律师于2020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数年。他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其服务地区主要为苏州,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的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企业客户既有大型国企,也有初创及中小型企业,行业涉及物流、纺织、化学、机械等。在工作方式上,他既擅长诉讼业务,在庭审中表达犀利、逻辑严密,也注重非诉业务,能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合同审查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股东穿透案例
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身份认定案例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有效使用本身即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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