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执业4年多,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对于经济类犯罪刑事案件也颇有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700件)分享了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告张XX经人介绍进入泗县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好工资。然而,2020年5月5日,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但之后协商赔偿时,几个被告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方角色。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也因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驳回其工伤保险责任诉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原告蔡XX是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公司自2020年8月起拖欠工资,2021年10月4日结算后,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仅支付15000元,仍欠62687元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好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未实质承包工程,一般不用担责。
工伤认定:索要工伤保险待遇,需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拖欠工资: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诉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追讨。
结语
这两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在面对劳动纠纷时,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不要慌,通过法律途径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欢律师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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