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合同效力迷雾
在民间借贷领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是关键问题。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应被告刘某豪请求,从支付宝花呗、度小满、微信微粒贷借款后转贷,累计转贷143900元。彭燕律师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该行为增加融资成本、扰乱金融信贷秩序,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构成要件,成功让法院认定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欠款金额精准剖析
原被告对欠款金额存在分歧,原告主张65864.4元本息,被告主张欠付本金52069元。彭燕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清晰计算出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143900元本金,扣除已偿还的91831元后,剩余本金52069元需返还原告。同时,对于利息部分,律师准确指出原告向金融平台支付的13791.64元利息属于“实际损失”,结合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法院支持的本息总额与原告诉请基本一致。
利息损失合理认定
合同无效后,原告向金融平台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被告赔偿是争议焦点。彭燕律师强调原告本无借款需求,因被告请求转贷才产生利息负担,且被告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法院最终认可该利息属于“实际损失”,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
彭燕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分析能力,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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