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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品案,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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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1 · 19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存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45人 执业6年
律所: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342020102830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13209802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徐存江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看守所工作经验,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合同事务,交通事故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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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诉,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徐存江律师为其辩护,虽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其他从轻情节获法院认可,唐获缓刑判决。

在一个例行检查的日子里,执法人员在市场中查获了一批假冒某知名品牌的润滑油等油料产品,背后涉及的被告人唐被刑事拘留逮捕

案件指控

被告人唐被公诉机关指控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唐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其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更是高达121万余元。唐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

徐存江律师,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等领域。他接受唐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辩护工作。

有效辩护

徐存江律师提出诸多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唐缓刑。最终,被告人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徐存江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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