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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案,律师精准举证助力继承人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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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9 · 1761人看过
导读: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起诉某投资公司还款,一审胜诉后公司上诉。汪育倩律师梳理证据,针对诉讼时效、主体及公章、利息约定等抗辩,二审中条理反驳,法院采纳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继承人债权。
民间借贷二审案,律师精准举证助力继承人实现债权

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处理此类案件需律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态度。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充分展现了其处理证据和应对争议的能力。

证据梳理与固化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应对诉讼时效抗辩

上诉人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但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处理债务人主体及公章问题

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利息约定答辩

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有力反驳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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