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丁婷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她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是从公务员转型成为律师的。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成功代理过百余件案件,目前还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案例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她指出,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案例二: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他们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企业破产方面: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否则不符合法定程序。
2.合伙关系方面: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3.诉讼举证方面:诉讼时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结语
这两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或实体问题导致自己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丁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是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希望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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