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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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
杨权法律师于2018年开启执业生涯,目前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之前,他曾先后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这些工作经历使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法律系统的深入理解。
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此外,杨权法律师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在律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专业地位。他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进一步提升了他的社会知名度和专业形象。
客户类型与服务方式
杨权法律师的服务对象广泛,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他为这些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非诉事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多领域的法律服务。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在服务方式上,他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他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一:劳动争议一调到位
在2025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进区牛塘一x金副食品经营部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杨权法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在仲裁委的主持下,杨权法律师协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000元,该款项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此案件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他能够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为客户争取到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双方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同时也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二:停工待岗维权成功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杨权法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申请人争取合法权益。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他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针对被申请人的辩解进行了有效的反驳。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和运用,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使得申请人在停工待岗维权中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体现了他在劳动工伤领域的专业水平和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
综上所述,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注的服务态度,在劳动工伤和行政争议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通过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为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律师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