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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深耕涉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为虚开增值税案当事人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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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8 · 14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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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涉税刑事犯罪案件频发,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吕泽宇律师深耕涉税刑事辩护细分领域,凭借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深耕涉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为虚开增值税案当事人轻罪辩护

吕泽宇律师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涉税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卓越的表现。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后,吕泽宇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本案的各类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通过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他的专业辩护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与律师点评

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吕泽宇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骗取税款目的”这一关键要件,结合证据与法律,成功将控方指控的重罪辩护为轻罪,并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也再次明确了对于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应审慎适用刑法,优先考虑行政处理,避免过度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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