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有着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优势。
近期,卢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似乎陷入了绝境。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被告方意识到难以推卸责任。案件还没开庭,公司和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还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称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
吴律师没有被签字笔迹的争议迷惑,他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个关键细节。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种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和认缴承诺。
我国实行认缴制,但认缴不是无责任。肖某虽抗辩非本人签字,可他提供有效身份证用于工商登记,已构成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债权人维权途径: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关注股东出资情况,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向股东追索债权。
2.股东责任:认缴出资是严肃的法律承诺,股东要审慎对待,妥善保管个人证件,不能事后以“非本人签字”等理由逃避出资义务。
3.证据收集:在法律纠纷中,要重视细节,收集如身份证使用等客观信息作为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看到即使面对复杂的法律困境,只要运用正确的法律策略,债权人的权益仍能得到保障。在商事活动中,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审慎对待每一个法律行为。如果遇到法律难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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