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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辩护,虚开增值税案当事人重罪变轻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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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4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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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辩称无骗税故意且税款已补缴。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梳理证据、构建辩护观点,庭审阐述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王XX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缓刑。

吕泽宇律师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成为执业律师以来,已积累了5年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此次他接手的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充分展现了他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专业能力。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本案证据,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且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补缴入库,客观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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