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依法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规定,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作为自己的法律武器。
2.重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会随着时间变化,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所以了解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很重要。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有人情味的,它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公正的裁决。无论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都要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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