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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民工追讨劳务费,法院判公司支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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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9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红亮律师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9492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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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X月,九名农民工为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完成木工支模施工,完工后公司仍欠35784.8元劳务费。农民工委托朱红亮律师起诉,法院判公司支付欠款,驳回对何X的诉求。

九名农民工他们辛苦劳作完成工程,却还有一大笔劳务费未拿到手,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起因

20XX年X月,九名农民工受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进行鱼塘和瀑布的木工支模施工,双方约定好了劳务费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工程顺利完工后,经核算劳务费总计181386.8元。然而,被告方在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有35784.8元劳务费未结清。农民工们多次上门催要,却始终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他们共同委托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的朱红亮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将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和何X诉至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朱红亮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400余件案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办案过程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红亮律师作为九名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二被告也到庭应诉。在庭审前,朱律师协助原告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了结算清单、银行明细等关键证据。庭审中,朱律师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她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了针对性答辩,明确指出案涉劳务关系主体及欠款事实。

案件结局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按约完成木工支模施工,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何X系该公司员工,其相关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九名原告剩余劳务费35784.8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九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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