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纠纷
曲智玮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婚姻家事、公司治理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在股权代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
在“股权代持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阿XX・麦某某系XX公司原监事及财务负责人,被告为XX公司,第三人阿XX・阿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发起设立XX公司,后因引进战略投资人,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由第三人代持原告股权,原告退出显名股东行列。但第三人违背诚信原则,否认原告实际股东身份,拒绝配合原告恢复显名股东身份。
原告提出多项诉求,包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享有50%股权,要求被告办理股东增记手续等。被告及第三人则提出原告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原告已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相关协议系伪造、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以及第三人不同意原告成为股东等抗辩。
曲智玮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团队律师紧密协作。首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争议焦点,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为后续诉讼策略制定奠定基础。
证据搜集与鉴定
为应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曲智玮律师团队全面搜集举证,指导原告搜集整理了出资流水、经营管理文件、录音录像、《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等关键证据,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出资事实及股权代持关系。
针对被告及第三人否认签名真实性、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律师团队及时向法院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显示,《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上第三人的签名均为其本人所签;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被告提交的《证明》《劳动合同》上原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被告及第三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情形的证据,律师团队对其重新鉴定申请进行法律抗辩,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法律论证与胜诉
庭审中,曲智玮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股东资格的实质认定标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实际股东的显名权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向法院阐述代理意见,其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说理支撑。
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程序、四次开庭审理、两次司法鉴定及异议答复,律师团队全程跟进案件每一个程序节点,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最终,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系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0%的实际股东,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被告及第三人需配合原告完成显名手续,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此次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巨额的股权经济损失,也为类似股权代持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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