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业务涵盖了诉讼和非诉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游刃有余。他不仅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合同纠纷案例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且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需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劳动工伤案例
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提起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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