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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及公司法专业律师李泽宇:精解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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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901人看过
导读: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中国XX公司代理,成功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决,避免额外40X25元赔偿;还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减少了不必要的赔偿支出。

执业背景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上,既擅长诉讼业务,也能处理非诉事务。他接受风险代理,先办事后收费,尤其可以承接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并且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还能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

交通事故案例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XX公司作为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事故中,被上诉人刘XX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与行人孙XX相撞后驾车逃逸。中国XX公司认为刘XX的逃逸行为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其赔付孙XX各项损失共计543X3元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为1355X元,争议金额40X25元。

李泽宇律师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后,抓住关键要点。他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二审中,李泽宇律师坚持这一观点进行辩论。最终,法院认为中国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为孙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例二

在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于XX驾驶货车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死亡。于XX的家属将XX、李XX以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法院根据事实认定,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货车交强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该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30%。最终,被告XX保险大同XX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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